统计漏统和统计造假的区别(统计造假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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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漏统和统计造假的区别

统计漏统和统计造假的区别是定义,统计数据漏统报指在统计数据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漏掉了一些数据,导致统计的数据缺失或不准确。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的唯困造假、弄虚作假,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法、统计制度、不符合统计原则的行为。两者在薯正定义上是不一数山悔样的,这就是统计漏统和统计造假的区别。

统计造假应该怎么做

1、由本级人民 *** 、上级人民 *** 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 *** 统计档神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陵蠢颤通报尺败;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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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对于当前发电量下滑和经济增长同时并存的局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邵秉仁目前认为,某些地方上报的经济数据真实性确实值得怀疑。其实,邵秉仁的怀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由一个高官说出来,的确应该引起重视。
事实上,用电量不仅在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最能真实的反映宏观经济变动情况的先行指标。据数字显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GDP与用电量及装机容量的相关系数均达到0.98,经济总量指标与电力总量指标呈高度正向相关关系。据估算,用电量每增加1%,GDP相应增长1.13%。而去年四季度以来,用电量的变化更是说明,用电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高度相关关系在金融危机的特殊语境下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首先,用电量与投资和工业增加值背离至今没有权威的解释。
比如,在2008年10月、11月、12月,国内火电发电量分别下降5.3%、16.6%、12.4%,而2008年第四季度的GDP为6.8%,为季度更低,只是2007年全年GDP增长的一半多。今年1月,社会发电量同比下降仍达到12%的水……

统计造假单位自查自纠报告

统计造假单位自查自纠报告
造假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顽疾。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建设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监管和惩戒机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要求企业和单位自查自纠,主动揭露和纠正造假行为。以下是统计造假单位自查自纠报告的具体情况。

一、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截至目前,全国各行各业共有近2000家单位主动自查自纠,揭露和纠正了一批违规问题。其中,许多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管理,完善了制度规范,提高了员工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了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自纠问题分析
通过对自纠报告的分析,我们发现造假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财务造假:如虚报销售额、资产价值、利润等;

2. 统计数据造假:如篡改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统计数据等;

3. 安全生产造假:如违规操作、事故隐瞒等;

4. 实施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抽奖诈骗等。

三、自纠行为对企业的影响
自纠行为虽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但长期来看,它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

1. 改善企业国际形象。

2. 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市场竞争力。

3.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体系。

4. 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未来发展方向
在总结自查自纠经验的基础上,未来有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制定更为明确的制度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推进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纵深发展。

同时,企业也应借鉴自查自纠的经验教训,成立完整的内部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结语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自查自纠的监督和管理,把自查自纠工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保护企业声誉的有力手段。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推行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根治企业造假问题,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统计人员被迫造假会被处罚吗

统计人员被迫作假不会坐牢但会被处罚。
统计人员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虚报统计数据处罚如下:
1、不会对统计人员进行处罚,只是针对单位进行处罚;
2、处罚与否要看当地统计局对情况的掌握;
3、单位差错的数据多少、认错态度如何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4、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统计人员被迫作假不会坐牢但会被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 *** 、 *** 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 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 、上级人民 *** 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 ***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