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被执行了什么死刑?药家鑫可以不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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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被执行了什么死刑?

注射,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药家鑫案判决回顾: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4月22日西安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5月20日上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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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药家鑫案"中的舆论审判及其影响: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向来密切又复杂,司法活动因具有特殊的新闻价值历来受到媒体的关注。媒体以及民众舆论的影响力又使得司法机关不能不重视起来.媒体的新闻报道作为舆论表达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在社会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成为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近几年的一些司法案件中出现了媒体和舆论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案件提前下结论甚至影响和左右司法进程的情况,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不小的威胁。

"舆论审判""媒介审判"等应当消除其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家鑫案

药家鑫可以不判死刑吗

【1】经更高人民法院核准,

         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更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之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2】药家鑫在家人的督处下,去警方自首,有自首情节。

         但是犯罪情节比较恶劣,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庭对自首情节不予以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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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死前最后一句话 冲动是否真的能被原谅

个人观点:工作中,学习中,后果不严重,诚心改能原谅。触碰法律,不能被原谅,药家鑫故意杀人罪不能原谅。

药家鑫的案件很恶劣,不值得原谅,法律也原谅不了。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因怕对方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携带的包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终年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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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有些事,是不值得被原谅,跟大不大度没有关系;各有各的底线,做错了,就应该考虑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不是每个对不起,都能换回来一个没关系。

生活上的错误或者学习上的错误,都是可以挽回,被原谅的,但是触碰了法律,就不值得被原谅,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此类事情被原谅,法律就失去了作用,就会导致更多的人抱着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底线。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所以触碰法律的人应该受到惩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家鑫

”西安5位教授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事件中,西安5位教授是哪些?求名单及详细情况

”西安5位教授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事件中,西安5位教授是哪些?求名单及联系地址、任职、联系 *** ?
1. 王新
  这位提供了三份聘书,其中一份遮盖了聘用单位,聘用时间从2007年开始,我个人估计就是西安音乐学院的。
2. 田宝林
  西安音乐学院基础部外语教研室副教授,民进成员,陕西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理事,陕西省教育学会陕西省外语教学研究会会员。
  这位老师应该是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公共英语课程教师,不代英语专业学生,考四、六级的童鞋应该明白。
3. 文时珍,女 副教授。西安音乐学院基础部老师,现任课程主要有:法律基础、 *** 思想概论等。1992年以来,参加了大型系列文集《中国古典文学观止丛书》、《史纪人物故事》、《中国古代神话人物辞典》的撰稿编写工作。1999年到2000年,应邀赴美国康奈尔大学社会人文学院东亚系,作为客座教授讲学,开设了“中国传统文化知识”和“中国民间礼仪与风俗”两门课程,深受该校学生的欢迎。从这个资料看,应该是全校公共政治课老师,也是不代研究生的那种基础课教研室的老师。
4.方琦,女,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心理辅导老师。不是教授
  1984年毕业于陕西师大历史系,同年七月到西安音乐学院附中担任历史教学工作。88年起担任毕业班历史课,多次因学生高考成绩优秀得到附中奖励。1995年起开始自学心理学,1998年至2000年经过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的函授学习,得到“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合格证书。2001年得到“心理测验”专业培训班的合格证书。1999年至2000年在西安晚报和西安音乐台担任女性栏目主持人,开始了以心理学知识服务社会的实践。2001年自己的心理学论文在“全国优秀教育论文大赛”中获一等奖。2002年西安音乐学院附中成为西安市最早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学校,《西安晚报》社会生活栏目曾有专访和报道。2002年至今,共接待学生300百多人次,有几次危机干预效果很好,避免了恶性突发事件出现。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同学的需要,在附中学生管理处的组织下举办各类心理普及讲座30多次,其中2003年非典“封校时期,和08年汶川地震时期的团体咨询讲座,对集体意识处于恐惧、焦虑的学生起给予了较大的帮助,很好地配合了学生工作处。   2005年参加了全国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考试,获得资格证书。2007年成为陕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会员。2007年参加“森田疗法”高级培训班, 2008年参加陕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举办的“寇觉中心理咨询师督导班”, 同年,参加了法国精神分析大师马无名的“精神分析与中国文化”的高级培训课程。2009年5月,自费去首都师大观摩大学生心理健康月的活动,得到新颖的资讯及它人成熟的经验。2009年11月-12月参加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班《心理健康专业》”的培训,成绩优良。同年,自己的有关论文在学院教育大讨论征文中获奖。
5. 种佳,西安音乐学院钢琴系校友入法国籍,可能是西音客座教授

药家鑫案发生之后有一个律师在新浪微博上反对判药家鑫死刑,列出了几条他的看法,很多人骂他,请问还有人

药家鑫案发生之后有一个律师在新浪微博上反对判药家鑫死刑,列出了几条他的看法,很多人骂他,请问还有人记得那个人的名字和他发的内容吗,研究课题需要
我找到两个,希望能帮到你
北京史律师:药家鑫不应判死刑立即执行应判死缓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 *** 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更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之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之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
  药家鑫案我认为也就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被全国人民关注,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媒体炒作造成的。媒体为了追求知名度,抓住吸引大家眼球的一些字眼大家炒作,开始认定药家鑫为富二代、官二代,最后发现并不是什么非富即贵的家庭,最后又抓住大学思想道德教育缺失的,大家炒作,其实那个年轻人犯罪不是教育的缺失。
所以在我看来,该案也就是普通刑事案件,之所以被关注度那么高实际上是媒体推波助澜早成的,之所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我认为也是法官被舆论绑架早成的。
  那个杀人犯不是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但是为什么其他杀人犯可以被判死缓,药家鑫要被判处死刑,我认为不应该。药家鑫有自首情节按照常理应该被判处死缓。
为什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我认为是法官让舆论绑架的结果。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也就是说西安中院的法官在审理该案的时候是充分考虑民意的,生怕判决惹了众怒,把自己推上风口浪尖。但是法官应该是忠于事实、和法律的,而不是广大人民的关注度和好恶。所以我说该案判决结果本来可以被判处死缓,由于法官被舆论绑架,失去按照法律自主判断的能力,只能顺应民意判处药家鑫死刑。
  民意有时和法律是脱节的,也就是合理但可能不合法。法和理并不是完全统一,有时候是两码事。民意从和而来,来自于媒体,媒体记者的报道专业吗,一定是实事求是吗,记者媒体看过案卷吗,会见过犯罪嫌疑人吗,所以媒体的报道有时并不一定准确。但是广大的人民一般都相信媒体。这样就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法官不得不屈服。
  所以根据我的经验和认识,我认为药家鑫不应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最多应该判死缓。
  ◆ 下面有个杀人罪的案例,也是两审都判决死刑,也是都认定有自首情节,最后更高院在死刑复核阶段,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申改判成死缓的案例。和药家鑫案一模一样。
  广东遂溪正局长杀害副局长案重审改判死缓
  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4年前杀死副局长 一审二审均判死刑
  4年前,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雄在办公室将副局长杀死。案件经一、二审,宣雄均被判死刑,但去年更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死刑复核后认为,宣雄有自首情节,将该案发回重审。记者昨日获悉,宣雄日前已被广东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局长办公室里杀副局长
  宣雄从1998年7月起担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2006年12月,宣雄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要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并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
  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陈振华不备用扳手猛击陈振华的头部,陈振华倒地后,他又用扳手打击陈振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振华双手手腕的血管割断。随后,宣雄用报纸将裁纸刀和扳手包裹起来,离开现场。
  当天上午10时51分,宣雄在亲属陪同下来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二审均判死刑
  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审中,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宣雄曾患轻性抑郁症,但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07年12月17日,湛江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宣雄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案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宣雄被判处死刑。
  该案二审中,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出具了鉴定书,认为宣雄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社会功能轻度受损,但这并非严重的精神病障碍,宣雄有完全责任能力。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从轻处罚原因:投案自首
  二审判决生效后,宣雄一案被上报到更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期间,拥有“中国死刑辩护之一人”之称的北京律师孙中伟担任了宣雄的辩护人。
  孙中伟认为,该案的作案动机是关键。在孙中伟向更高法院递交的《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中写道:“依常理,被告不可能因为被害人即将接任自己升任正职而将其杀死,这不符合中国官场的逻辑。”
  更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宣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日前,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宣雄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最终宣雄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药家鑫不会判死刑
2011年04月01日 来源:法邦网-法邦时评 作者:万方亮律师 我来说两句(82人参与)
-----律师分析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定罪量刑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发生以后,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吸引了从多人们的关注,“富二代”、“官二代”成为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这折射出了一些社会现象,的确值得世人去思考。网友和媒体基本一致认为药家鑫故意杀人已经是“惨无人道”、“罪大恶极”,对其犯下的罪行不能宽恕,应一杀而快民心。但本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认为,如果媒体的报道是真实的,那么药家鑫就不应该被判死刑。
从情理上讲,药家鑫是死有余辜,但从法理上讲,本案的确不会判其死刑的。我这么说也许会伤害网友的情感,在这里我表示歉意。但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审判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本案存在许多法定从轻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尽管药家鑫连捅八刀致人死亡,也不会判死刑的。
之一,本案中药家鑫有自首情节,这是法律规定的酌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根据媒体报道,药家鑫10月20日晚上第二次肇事被交警控制后,并未交待之前撞伤并刀捅张某的事实;10月21日,郭杜派出所再次找到药家鑫调查当晚肇事情况时,药家鑫再次隐瞒了之一次肇事的事实;直到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在公安机关交代了其撞人后又杀人的事实。这说明公安机关刚一开始并没有掌握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事实,对药家鑫故意杀人的罪行还不了解。如果公安机关知道被害人张萌是药家鑫所害或者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话,药家鑫就应该会被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不可能回到家里,和父母说还撞了人,以至于最后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从这个事实上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条的规定,药家鑫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由此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院不会判药家鑫死刑的。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药家鑫家长具有赔偿能力,如果其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使其能够得到相应赔偿的话,也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根据媒体报道,药家鑫家境殷实,其父亲系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政委)。也就是说,药家鑫的家长是有足够的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的。当然,药家鑫的家长为了救自己孩子,也会倾其所有赔偿受害人家属,争取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如果在法院判决之前,双方能够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的话,法院也会考虑这些情节,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这并不是人们常说的“花钱买刑”,也不是法官的法外开恩,而是有法律依据的。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今年2月8日新出台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项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三,药家鑫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再加上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也会考虑这些情节,酌情从轻处理的。
据媒体报道,记者见到了药家鑫的一个同专业同学,该同学表示,药家鑫学习优异,“在我眼里,他属于那种很优秀,又很内向的学生……”该同学说;据药家鑫的辅导员纪老师介绍,药家鑫在校学习非常出色,之一学年获得学校乙等奖学金1000元。纪老师说,药家鑫所在班级共有87人,能获得奖学金,成绩至少应在前十名。“药家鑫平时表现出色,也很内向,从不与同学发生矛盾和口角。”对于药家鑫的行为,纪老师称,她感到既痛心又惋惜。药家鑫的钢琴水平已经达到10级,在校外带着几份钢琴家教,每节课60至100元。如果药家鑫所在学校的同学、老师向法庭出具证人证言,学校能够出具证明,来证明药家鑫的平时为人和表现良好,也会影响法官判案的,法官在判案时一般会考虑这一酌定从轻的情节的;另外,据媒体报道,药家鑫在看守所头发一夜之间全白了,这也说明其是非常后悔的,对其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是非常痛苦的,这就决定了其在整个案件进行过程的态度。所以,其一定会向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认罪,并深表悔恨的。在加上其初犯、偶犯,又是在校学生,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一般也会考虑这些情节,而酌情从轻量刑的
综上所述,本案至少存在这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所以,法院的判决也不会向网友期待的那样,药家鑫一定会被一杀而快之,相反,还有可能会判无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
声明:本律师没有接受药家鑫及其家人的委托,没有接触本案案件卷宗,具体情况不详,只是根据媒体的报道和法律的规定,得出上述结论。此结论不一定是最终结论,只是本律师自己的看法而已。至于案件将来是怎么走向,我们还只能拭目以待。
作者:万方亮律师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