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与留守儿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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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与留守儿童的区别?

留守儿童就是父母不在。身边的儿童叫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就职,生活在农村的父母不在身边的儿童。留守儿童除了农村的海包裹,城镇的所以说农村留守儿童是在留守儿童之中。留守儿童包含着农村留守儿童。一个留守儿童是一个大的概念。那么农村呢留守儿童呢就是一个比较换位比较小的单子,农村的留守儿童。总之,无论是农村的留守儿童还是留守儿童,都是父母不在身边的孩子。他们都需要社会的关照,老师的关照。

农村留守儿童农村贫困儿童,还有农村什么儿童

农村有留守儿童农村、贫困儿童,还有农村失学儿童,这些都是值得重视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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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如何对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人文关怀 王行

王行(成都市社科院,四川 成都 610023)
关键词:留守儿童;人文关怀;图书馆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形成的由父亲或母亲一人抚养,或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亲戚代为监护的小于15岁的孩子。由于父母长期外出打工,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及个性发展等都存在着潜藏的危机。对此,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文化事业的组成部分,肩负有与其他社会力量一道去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环境、促使他们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应当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的职能,提供予农村留守儿童足够的人文关怀。
1 现今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分析
父母的外出打工,令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在“残缺不全”的家庭中,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教导,所产生的影响是复杂的、多方位的,主要存以下几方面:
1.1 亲情的缺失,身心健康令人堪忧
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因此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会出现一系列“留守综合征”,如:厌学情绪增加、学习成绩下降、性格孤僻、遇到小事易走极端等,这些严重地影响到了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
1.2 监护不力,教育难保证
在留守儿童的家庭中绝大部分是由爷爷奶奶等隔代亲人照看,由于体力、知识的有限,年迈的老人除了解决孩子吃饱穿暖的问题之外,基本不会与孩子进行心与心的沟通,更谈不上关心其学业。于是,大多数留守儿童的成绩并不好,并且选择在初中毕业后放弃学业外出务工。
1.3 疏于照顾,易于失足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成为了青少年犯罪的高发人群,许多不法分子正是看中了农村留守儿童缺少家庭教育和监督,通过拉拢、引诱、欺骗等手段吸引农村留守儿童加入他们的犯罪团伙。
2 图书馆对留守儿童进行人文关怀的必要性
人文关怀是相对于身体关怀、物质生活层面的关怀之外的关怀,涉及的是人精神层面的教育。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令他们能健康地成长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发展和家庭的幸福,而且还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此,我们应当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来感延伸图书馆的教育职能,通过提供文化服务进行文化关怀来缓解留守儿童成长的种种问题。
2.1 图书馆有助于丰富留守儿童的精神生活
留守儿童由于父母亲情的缺失,祖辈等监管人忽视与孩子心灵的沟通,往往导致孩子性格的缺陷和心理的障碍。而图书馆拥有多种多样的文献信息资源,可以为孩子们提供了丰富的精神养料,为他们打开一扇通往全新世界的大门,使留守儿童得以更好地了解外界的事物,滋润他们贫瘠的心田。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图书馆里的阅读与学习,也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证,不至于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蛊惑,以至于走上失足犯罪的道路。
2.2 图书馆有助于留守儿童增长知识,提高学习成绩
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无法在生活和学习上给予帮助,导致留守儿童在学习上有很大的困难。通过在图书馆里阅读书刊,欣赏音像资料,潜移默化地塑造了留守儿童良好思想道德品德和养成好的学习习惯,令他们也获得了在课堂学不到的知识。同时,在图书馆里的各年级课外辅导资料,都是留守儿童在学习中所急需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家庭作业和课外学习,提高其学习的兴趣。
3 图书馆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人文关怀的服务对策
3.1 *** 应对农村留守儿童的阅读提供服务
国家和 *** 首先要认识到少年儿童阅读的重要性,并利用法律、行政的手段予以保障公共图书馆经费的供给,尤其是在财政拨款方面对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区域予以适当的倾斜,为我国少年儿童阅读提供法律、法规以及资金的有力保障。
在我国,农村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虽然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仍可以利用现有的馆藏,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例如:在农村中小学内设立留守儿童流动图书馆,在学校设立书刊借阅点,直接在学校开展图书的借阅活动,利用寄宿学生课余时间引导他们多读书,读好书。同时,市县的大型图书馆也应发展并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加健全的文化服务,市县的大型图书馆可以将馆藏资源进行科学配置与流转,实行馆校合作,使有关儿童学习、娱乐性的文献资料,免费为留守儿童或农村儿童服务。
3.2 提高和改善儿童馆馆员的服务素质
儿童图书馆的管理人员除了思想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外,他们还必须要具有少儿教育,少儿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培养少儿读者学会如何更好地利用图书资源。同时,更重要的是他们要有一颗深爱儿童的心,尤其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读者,因长时间与父母分离,缺少情感和心理关怀,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这就要求儿童馆馆员不仅仅是提供借阅图书的服务,还要主动了解留守儿童的阅读需求,关爱他们的情感成长,引导他们学习阅读一些优秀的书籍,教育他们学会辨别书籍的优劣,使阅读变成悦读。
3.3 完善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及服务形式
在提供留守儿童阅读的同时,图书馆也要相应地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以增添留守儿童来图书馆的兴趣。例如:针对留守儿童亲情缺失的现实,图书馆应加强心理教育方面的工作,有针对性地举办心理咨询、法律 *** 、成长规划等方面的专题讲座。定期邀请家庭教育专家举办亲子主题教育的专题讲座,让留守儿童与他们的监护人一同来加入,共同帮助留守儿童消除成长中的烦恼,学习中的困惑,人际关系中的疙瘩,生活中的苦闷。
同时,安全问题对于留守儿童来说也尤为重要。由于留守儿童自身在生理上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心理上也缺乏防范意识,所以容易受到侵害,或者“学坏”。针对这一情况,图书馆还可以邀请公安干警、律师、医务人员给孩子们定期进行安全知识讲座、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演示急救常识、组织灾难逃生演习等方式使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知识,提高他们面对危险时的临场应变能力。
3.4 以农家书屋建设为契机,加强为留守儿童服务
农家书屋不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农民朋友读书、借书的同时,还可以是众多农村中小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学习园地。农家书屋是农村最基层的图书馆,一般都是在行政村或自然村建立,很方便农村留守儿童看书学习,是他们课外学习文化的更佳场所。放学归家的中小学生(留守儿童)可以走进农家书屋,从读书中受到熏陶,感受读书的快乐,养成读书看报的好习惯。
总之,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的留守儿童将是我国长期要面对的一个社会问题。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却无法享受到父母的关爱与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怎么填

按《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的拟定的项目逐项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有不明白之处及时向村委会、居委会的办事人员咨询。这是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决定,从现在起至2017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首当其冲的是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根据民政部的通知要求: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

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

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教育公平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 ***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本意见所指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 本人及其父母属农村户籍。
2. 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金阳新区(以下简称城区)或其他区(市、县) *** 所在地居住,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3.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IC卡居住证(暂住证),且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1年以上。不属于办证范围的,须提供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到公办中小学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 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 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IC卡居住证(暂住证)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1年以上证明、房产证或租赁1年以上房屋租赁证明。
3. 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保健手册。
4. 户籍所在地乡(镇) *** 出具的无监护条件证明。
5. 本地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或在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的《流动人口婚孕证明》。
6. 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
需在我市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的区(市、县)教育局申请入学。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按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划定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对划定范围公办学校不能满足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在相邻学校派位,公办学校确实无法满足入学需求的区(市、县),由当地教育局帮助联系或介绍到受 *** 委托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民办学校就读。
(五)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费用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严禁向按划定范围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严禁在办理转学手续时收取任何费用。
(六)强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籍管理
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符合本意见规定需到我市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提前1个月向实际居住地的区(市、县)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接收学校要详细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基本情况及家长的联系方式。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强化学籍管理工作,同时要严格转入、转出手续,防止学生辍学。
(七)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实际情况,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在接受教育、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他们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各学校要办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家长学校,加大对家长的培训宣传力度,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教育水平。
(八)加大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
对依法办学并具备一定办学规模,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对接受 *** 委托承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购置教学设备设施,培训教师,学生体检及办理学生校方责任险等。此外,通过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一对一结对子、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以支教形式向民办学校选派教学副校长等形式,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九)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办学层次,扩大每班班额。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教师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民办学校进行整治,对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学校,要及时予以审批;对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十)加大新建和改扩建公办中小学的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城区和其他区(市、县) *** 所在地公办学校已出租的校舍、教室必须收回,用以解决划定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加大对城区和其他区(市、县) *** 所在地公办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在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进城务工人员聚居地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初中、小学,努力增加公办学位,力争尽快实现“以流入地 *** 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
(十一)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创造条件
凡具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初中毕业生)可在我市参加中考,只能报考我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和其他普通高中统招生。凡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均可报读市、区(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并享受国家有关中职资助政策。
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
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要求。我市农村人口比例大,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多,“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解决不好,将影响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各级 ***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全面提高民族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将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农村“两基”工作的重点和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 认真进行研究部署,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积极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
根据《 *** 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 *** 关于实施贵阳市“学有所教”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贵阳市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撤并规模较小、效益较差的农村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规划、按标准新建或改(扩)建农村中小学,扎实推进农村寄宿制标准化学校建设。到2012年,全市乡(镇)初中和中心完小办学基本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使更多的“留守儿童”能有良好的寄宿条件。
(三)各级 *** 要充分发挥中小学及乡(镇)、村在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办好家长学校
要加强对“留守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培训,努力探索针对“留守儿童”有效的家庭教育方式 *** ,积极向农村“留守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知识,引导家长或监护人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掌握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方式 ***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四)充分发挥学校在关爱“留守儿童”中的积极作用
1. 建立“留守儿童”情况登记制度。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调查和登记在校的“留守儿童”,并为每个“留守儿童”建立专门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基本情况及监护人的联系方式等,并及时补充和变更有关内容。
2. 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和监护人联系制度。农村中小学要根据“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动员和组织学校的教职员工对他们进行分组结对开展帮扶活动,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学习、生活方面的情况及困难,并尽更大可能及时帮助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为有寄宿要求的“留守儿童”提供寄宿。对走读的“留守儿童”,老师要定期家访,及时反馈孩子在校期间的情况,会同孩子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做好孩子的思想教育工作,使“留守儿童”得到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
3. 建立“留守儿童”情况报告制度。“留守儿童”在校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要依法迅速采取适当的救助处理措施,并立即告知“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和在外务工的家长,同时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4. 改进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一些“留守儿童”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学校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把“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他们健康、和谐发展;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的指导和训练,结合实际开设好德育课程;要开展针对“留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健康教育,化解心理压力,引导他们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
5. 转变教学方式,努力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要注重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避免“留守儿童”因厌学而辍学;要尝试在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中进行初级职业教育渗透,使学生经过学习训练能够掌握1—2门实用技术,增强服务家乡的意识和参与家乡建设的本领。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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